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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就诊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2.02    浏览次数:

    尊敬的病友及家属:

    您好!感谢你们对省妇幼保健院的信任!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切实保障您的生命安全,避免交叉感染,防止疫情扩散,结合目前防控形势及我院实际情况,现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就诊时:

    1、请您主动如实告知医护人员以下事项并遵循其指导与建议:

    1)发热(37.5度及以上)。

    2)两周内有武汉地区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3)两周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4)身边人有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流行病学关联。

    5)其他可疑不适症状。

    6)近两周内是否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情况,如:飞机、高铁、地铁、公共汽车等。

    2、只允许1名陪同人员随行。具有上述第1条(1)~(5)的情况之一者,请不要作为陪同人员来院。

    3、就诊时一患一诊间,病友及陪同人员均需佩戴好口罩,未佩戴口罩者谢绝进入门诊医疗区域;与他人交谈时,请保持一定的距离。如非治疗及检查需要,不要摘下口罩。

    4、医护人员需要您排队测量体温和进行一般性询问时,请您务必配合。

    5、为避免门诊患者过多造成交叉感染,请无紧急就诊需求的病友暂时不要到医院就诊。

    6、请实名就诊,挂号时出示身份证或医保卡等相关证件,并正确告知手机号码等信息。

    7、使用过的口罩请不要随意丢弃,应投入黄色医疗废弃物垃圾筒内。

    二、住院期间:

    1、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好口罩并配合进行体温测量及相关信息登记。

    2、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病区,不要串病房聊天。

    3、陪护人员需固定,不可随意更换及外出。

    4、如有发热(37.5度及以上)、畏寒、咳嗽、腹泻等其他不适症状时,请及时告知病区医护人员。

    5、住院期间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勤洗手,预防感冒。

    6、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请不要来院陪护及探视:

    1)发热(37.5度及以上)。

    2)两周内曾途经湖北或有湖北旅行、居住、短暂停留史。

    3)两周内与上述人员有过接触史。

    4)两周内曾经接触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

    5)两周内有发热、干咳,身边有多名人员有类似症状。

    6)显著乏力、腹泻等其他可疑不适症状。

    7、严格遵守病区陪护管理制度,住院期间只允许留一名陪护人员;疫情防控期间,无特殊情况,请勿探视。

    三、我院在门诊大厅设置了预检分诊,进入请主动配合预检分诊工作

     

    以上所述事项,旨在最大限度降低医院交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风险,谢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祝您身体健康!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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