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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医保政策集中宣传活动月学习《条例》
发布时间:2021.04.22    新闻来源:青海省妇幼保健院   浏览次数: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医疗保障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宣传医保政策,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加强我院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规范内控管理制度,促进基金有效使用,4月20日下午,我院召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学习专题会议,李庆业副院长主持会议。 

会上,财价科医保物价小组辛金展通过《<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问答手册》讲解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对基金使用各相关主体提出了哪些要求对基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如何惩处等方面。重点讲解了对定点医药机构提出四个“应当”和五个“不得”。

 

四个“应当”:

一是“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二是“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三是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四是“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个“不得”:

一是“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是“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

三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四是“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五是“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会上,李庆业副院长对医保基金管理工作提出要求:一是财务科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二是各科认真学习《条例》,对定点医药机构提出的四个“应当”和五个“不得”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合理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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